《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入罪标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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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入罪标准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十九、如何把握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入罪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刑法没有把“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为独立罪名。但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入罪标准是需要明确的。《解释》未对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入罪数额标准作出规定,对此,可以参照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起刑点为20万元。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4~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