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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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受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解释》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沈德咏:《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