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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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7月8日,法发〔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第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理解与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