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十四、怎样理解“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问题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否可以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我认为回答是肯定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重庆会议纪要”,即《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为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是符合其中任何个阶段的行为,就认为具备这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就应当认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就可以构成受贿犯罪了。这实际上是把受贿罪所要求具备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解释为“主观要件”了。那么,“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不是也可以作为“主观要件”来理解呢?答案也是肯定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所以在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时,适用的标准跟一般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一样的。
有的审判人员提出,这里的“调整”一词比较费解。“调整”是不是包括平级调动?我认为应当包括,否则就没有必要在“提拔”之外加上“调整”词。通常,这种“调整”是指调到一个较好的岗位上工作,这样才存在“跑官要官”的必要。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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