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多次索贿”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十三、怎样理解“多次索贿”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多次索贿”,是指3次以上索贿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的是次数的计算问题。首先,“多次索贿”是否应当把未遂的情形计入次数?笔者认为,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即多次索贿未遂的部分也应当计入索贿次数。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向3个人索贿,其中1人给了他2万元,另外两个人拒绝给付贿赂,那也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多次索贿”的情形。之所以这样解释,是因为索贿是一种恶劣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受贿行为方式,必须从严把握。
其次,“多次索贿”的对象,是1个人还是包括多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觉得,如果1次索贿对象是1个人,那当然就是1次;如果是多人,那就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在一个场合,因为同一个事由,同时向多人发出索贿的信息,且被索贿的多人相互知悉,那可以认定为一个整体的被索取对象,可以认定为1次索贿;如果是因为不同的事由在同一场所分别向不同的人索贿,那么认定为1次索贿恐怕就不合理。当然这是特例,这种案子实践中不大可能发生。这里讨论的是关于什么叫“一次索贿”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像过去我们办理抢劫案件是如何认定“多次抢劫”一样,只能具体个案具体分析认定。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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