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理解解释的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使用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根据解释的规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策划挪用公款,然后他自己用。二是使用人指使挪用人挪用公款。这两种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他的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2.第三人是否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不是使用人,也不是挪用人,是第三人,类似于介绍挪用公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他尽管没有得到好处,但实际上他是参与了挪用公款的犯罪,可以按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来处理。
——熊选国主编:《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犯罪判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