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29日,法释〔1998〕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1.不归还的时间限制在一审宣判前。我们认为,应该本着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损失这个角度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所以后来经征求意见把不退还的时间改为了在一审宣判前。
2.数额巨大不退还讲的是在一审宣判前,还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的情形。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尽管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但是他已经还了一部分,最后不能还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能适用这一条。二是数额巨大的标准也要根据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来确定。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限定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
——熊选国主编:《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犯罪判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5页。
【司法信箱】
问题:
某院审理一挪用公款案件时,碰到如何适用《刑法》第384条的问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10余次,数额30万元,用于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被告人退赃20万元,尚有10万元未退还。湖南省确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0万元。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但尚有部分赃款不退还。那么,对该案是适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适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刑法》挪用公款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需要指出,这里“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在一审判决前尚有数额巨大的公款不能退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虽然巨大,但不能退还的数额不属于巨大,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只能按照已认定的挪用公款的数额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人民司法·应用》2006年第7期(总第5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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