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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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法〔2003〕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为他是上级单位的领导,对下级单位有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实际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而且,挪用公款并没有限于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刑法上挪用资金,是指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而挪用公款,并没有规定是挪用本单位的公款。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挪用公款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熊选国主编:《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犯罪判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