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从宽处罚的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贪污犯罪从宽处罚作了特别规定,该条第三款单独规定一款,而且规定更加明确,也更为严格。该款规定的适用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
1.犯贪污罪的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要如实、无保留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真诚悔罪,是指犯罪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是指犯罪人积极主动退还贪污所得的财物。这里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是并列条件,不是选择条件,因此要求是同时具备。这三点反映了犯罪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程度。
2.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是要求犯罪人不仅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还要达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实际效果。
3.针对不同程度的犯罪,从宽的幅度也不同。对于“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两档比较严重的情形,则是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较轻的贪污受贿犯罪,从宽的幅度比较大,对比较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从宽的幅度较小。
4.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时间要求在提起公诉以前。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表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楚,可以依法对该犯罪人进行审判。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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