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的起点规定为3万元,但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数额较大”的起点规定为3万元,但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同时具有《解释》规定的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贪污、受贿行为,除了刑罚处罚外,还有党纪、政纪处分,有些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违反党纪、政纪的,仍然要被追究纪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答》,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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