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规定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十、对于《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其他职务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解释》总共规定了10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除此以外,刑法中还有10个罪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解释》没有涉及,包括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笔者认为,《解释》未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量刑幅度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几个罪名只有一个量刑幅度,且已有追诉标准,故无须另行规定。
有审判人员提出: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这几个罪名,虽然《解释》没有涉及,但入罪数额标准是否也应相应提高?否则会出现一些量刑上的不均衡?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的罪名,考察过去相关规定包括追诉标准规定的数额标准分别予以妥善处理——有的罪名可以适当调整,也有的罪名按过去追诉标准办理就可以。分述如下:一是单位行贿罪,过去有追诉标准规定,一般情节的从20万元开始追诉;具有特殊情节的,10万元至20万元也可以追诉。我看这个标准其实就已经够高了,不应该再往上调整。也就是说,对于单位行贿罪,应当继续沿用原来标准。二是单位受贿罪,追诉标准是10万元以上,我个人觉得也已经够高了。对于此罪,应当继续沿用原来标准。三是对单位行贿罪,过去的追诉标准规定得非常详细。如个人对单位行贿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单位对单位行贿的,标准是20万元以上,这些现在都可以继续执行。四是还有其他罪名,如介绍贿赂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过去的追诉标准似乎规定得有点低,有待今后解决。这些案件不多,叮以由地方法院自行把握。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过去的标准是以30万元为起刑点,其实没有意义。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也有些罪名,据统计部门透露,好像迄今为止没有起诉到法院过,如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这样的罪名,几乎也没有遇到过,所以暂时不必确定定罪量刑标准。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8~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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