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加情节”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③)>>正文


 

 

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加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三、如何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数额加情节”
  “数额加情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的总结和肯定,也是最重要的修改规定之一,因此也就成为《解释》最重要的规定内容。《解释》既要讲清楚数额标准,还要讲清楚情节标准,并且使两者有机统一。例如,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本来是没有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的,但是如果受贿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如把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即构成犯罪。这就叫“数额加情节”。
  “数额加情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入罪时的“数额加情节”,指认定犯罪是否成立时不仅考虑数额因素,而且考虑相关情节。这种情况下,单纯考虑数额不能满足定罪的条件,必须兼顾相关从严处罚情节才能入罪。此种情况,理论上可以称之为“特别入罪”。二是量刑时的“数额加情节”,主要指选择量刑档次时不仅考虑数额因素,还要考虑相关情节,即属于升档量刑时的“数额加情节”,理论上可以称之为“特别升档量刑。”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8~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