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后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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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后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十八、《解释》颁布后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也是如何判处罚金刑的问题,但实际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即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为200万元,按照《行贿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最新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现在假定这个案件在《解释》颁布前已经一审宣判了,一审判了十年有期徒刑,肯定没有处罚金,那个时候《刑法修正案(九)》还没有出台。但是到二审判的时候,能否按照刚才的思路把上诉人把主刑减下来,然后加判罚金?如果这么判的话,就判错了这个案件。这个道理很复杂:《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和行贿罪作了不同的修正,前者修改了整个定罪量刑标准,后者只是加上了罚金刑,对主刑并未改动,因而对于具体案件而言适用法律的思路是不同的。我认为此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的刑法,同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认定“情节严重”,处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不判处罚金,这是不矛盾的。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适用修正前的刑法的前提下为什么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呢?这是因为,新的司法解释不仅是对《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条款的诠释,也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没有修正的条款的诠释,并且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所没有触及的那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新解释,同时也是对2013年生效的《行贿解释》的修改。关于行贿罪,我们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现在又用新的解释把它修改了,《行贿解释》规定100万元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现在500万元才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不过,刑法上一直沿用“情节严重”一词,刑法本身并未修改。所以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并不矛盾。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8~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