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追诉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2017年2月13日,〔2017〕最高法刑他5934号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十六、如何处理《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及其计算规则。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不满五年”其实指的是三年以下。根据《解释》的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第一个量刑档次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即无从严情节犯罪数额20万元以下的这个档次,追诉时效就是五年。问题是,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定刑调整后,有的案件按照当时的量刑标准是没有过追诉时效的,但是按照《解释》规定的标准,就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了。那么这个计算追诉时效的量刑幅度是以旧标准为准还是以新标准为准呢?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么2006年到2014年之间不满十年但超过了五年。如果按照旧标准,15万元在过去是要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它的时效期限是十五年,所以肯定是没有超过的。但是被告人2015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2015年11月开庭审理。根据《解释》的规定,贪污15万元,没有从严处罚情节的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这样,追诉时效期限就是五年了,此案在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五年的期限,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呢?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追诉”?理论界对此一直是有争议的,后来“两高”在2012年制定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贿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什么叫“被追诉前”,所谓“被追诉前”就是“刑事立案前”。从这个时候开始,审判人员的思想就统一了,把“刑事立案”理解为“追诉”的时间节点。
我认为,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在上述案例中,该贪污行为在2014年就已经被刑事立案了,而且在被刑事立案的时候根据当时的标准是没过追诉期限的,因而在《解释》岀台后不能认为过了追诉时效期限而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终止审理。对于立案侦查时依据法律规定未过时效的案件,如果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苗有水:《贪污贿赂刑事司法解释具体问题解读》,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6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8~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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