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犯罪行为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对于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
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
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法〔201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五)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
《意见》规定了几种不同的主观目的和明知情形,本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认定”作出提示性规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分析、判断的切入点和方法。适用本款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明知时,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往往能够起到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明作用,故应当作为认定的首要依据。第二,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明知时,也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判断因素:1、作为药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有其正常的价格浮动区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一般可排除经营药品目的,说明其对行为性质有一定认识。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虚假身份、地址等信息办理发货、提货手续,或者采用伪装、夹藏等手段运输、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目的在于掩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性质及发货人、提货人的真实身份,说明其对行为性质有一定认识。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目的在于掩饰其所运输、携带物品的性质,说明其对行为性质有一定认识。4、对于共同犯罪人,如果其实施相关帮助行为所获得的报酬明显超过正常劳务报酬的,说明其对行为性质有一定认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前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行为性质一般应当存在明知。鉴于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供判断的因素,故设置了兜底项。
——高贵君、马岩、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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