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二、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法〔201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二)关于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行为的定性
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也是常见的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表现形式,实践中已成为关联上下游犯罪的关键环节,迫切需要予以惩治。此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的行为,但因刑法并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故对于单纯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但尚未实施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制造毒品犯罪的,如何定性,一度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个法律适用难题。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属于为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创造条件、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因此,《意见》规定,根据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的具体目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广泛调研并咨询有关专家后了解到,麻黄碱类物质的性质特殊,仅限于以下三种特定用途:一是制药,二是合成苯丙胺类毒品,三是作为化工生产中的一种拆分剂(此类用途少之又少)。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后,再用于制药或者工业生产不但有悖常理,而且成本过高,实践中无一个案,故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的,可以推定系出于实施毒品犯罪的非法目的。对于其中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具体目的的,结合实践并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可以推定其存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故意,按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高贵君、马岩、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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