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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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正确认定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或储存毒品的行为就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目的,或者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即非法持有的状态。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呢?我们认为,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第28号】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查获的证据,又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被告人马仲轩于1993年3月23日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毒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23.3克、鸦片1.6克。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大数量的海洛因,以满足其吸毒的需要。被告人存放的海洛因,系从他人处购买,实施了买毒的行为,但他不是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了判处。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921~9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