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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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5月18日,法〔2015〕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近年来,非法贩卖盐酸曲马多、安钠咖、美沙酮等麻精药品的案件不断出现,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小争议,《纪要》对该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例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纪要》根据贩卖对象作出区别规定:第一,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第二,对于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无资质的药品经营人员、私立医院、诊所、药店或者病人非法贩卖的,侵犯的是国家对药品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故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的,依法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向不特定对象贩卖麻精药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贩卖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高贵君、马岩、方文军、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