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情介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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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情介入”问题

  【司法政策精神】
  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年12月8日,法〔2008〕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毒品犯罪的实践中,还存在“特情引诱”这一特殊而又不得不直面面对的敏感问题。特情引诱犯罪,国外称为“警察圈套”。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一种手段。这些特情(俗称“耳目”)打入毒品犯罪分子内部,以经允许的行为,诱使他们犯罪。但实践中又出现了违规使用特情引诱的情况。由于特情引诱涉及在处刑中如何解决罪责刑问题,不能与普通毒品犯罪一样用刑。
  妥善处理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特情介入”案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1)犯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引诱下萌发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被引诱人没有任何犯罪故意;二是被引诱人有其他犯罪故意,如其他侵财型的犯罪故意,但没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对于因特情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无论其毒品犯罪数量多大,均应从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在同等条件下,对于无犯罪故意的被引诱者的处罚要轻于有其他犯罪故意的被引诱者。被告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地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2)数量引诱。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凡是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一般应酌情从轻处罚。尤其是经引诱后,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3)间接引诱。指受特情引诱的被告人的行为又引起了原本没有毒品犯意的其他人产生毒品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存在间接引诱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915~916页。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1.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第537号)
  2.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39号)
  3.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第1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