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废物如何认定,特别是对于危险废物是否需要鉴别,甚至鉴定或者检验,往往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对于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原则上,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可以直接依据目录认定,无须通过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别。例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废物代码、危险特性(指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均有明确描述,特别是对废物系在何生产阶段产生均有叙述。因此,实践中,对于列入目录的危险废物可以直接依据规定进行认定,符合相应特征的即可认定为危险废物,没有必要要求一律通过鉴定、检验等方式进行鉴别后再认定。当然,如果该危险废物已经同非危险废物混合,或者系未列入目录的,则应当通过鉴定等方法对物品的特征进行认定,符合相应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
——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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