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的超标排污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前所述,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这一罪过形式。而从污染物的排放实践来看,受技术条件和各种因素限制,确实存在行为人意志无法左右的超标排污行为。对此种情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实事求是地处理,即使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1)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发生的超标排放情形。从实践看,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的实验阶段,由于设备尚未正常运转,可能会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后来会逐渐达到达标排放的阶段。根据前述分析,对于此种人力无法抗拒的超标排污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2)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发现前这段时间内的超标排放也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智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而故意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或者其他相应犯罪。
——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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