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血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非法拘禁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强迫卖血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如何定罪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由于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中不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的)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显然不仅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也重于故意重伤(不包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残疾的)的法定刑。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强迫卖血罪定罪处罚。只有当实施的暴力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其法定刑重于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时,才应当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强迫卖血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拘禁如何定罪的问题
强迫卖血罪中的暴力方法,包括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使其丧失人身自由,以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强迫卖血罪和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由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轻于强迫卖血罪,所以应当以强迫卖血罪论处。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40~8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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