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外国籍被告人和港澳台籍被告人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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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外国籍被告人和港澳台籍被告人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分则是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如何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这说明,《刑法》总则不仅适用于《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方面的法律,同样也适用于《刑法》分则。总则中关于各种刑罚种类以及适用刑罚的一些量刑原则的规定,在对各种犯罪使用刑罚时都应当遵循。总则中关于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表明,对一切犯罪的外国人,均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所谓“可以”,即可以选择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选择适用《刑法》分则中对各种犯罪规定的主刑。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将驱逐出境刑罚作为主刑适用,则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
  关于对外国籍被告人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如何引用《刑法》条文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引用《刑法》第6条的规定;其次,应引用第318条,依据该条定罪,再依据《刑法》第35条和第318条处刑。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3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