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诈骗罪,以实际取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这也是一般财产犯罪的既遂认定标准。那么,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值得研究。从实践情况来看,对于虚假诉讼的犯罪既遂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诈骗罪,主要考虑:(1)诈骗罪系财产犯罪,以行为人最终控制财产为犯罪既遂标准是适宜的;而虚假诉讼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不宜再以实际取得财产作为既遂标准。(2)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为结果犯,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国家司法权被侵害的危害大于公私财产被侵犯,在司法秩序已被严重妨害的前提下,仍不认定为犯罪既遂,明显不能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综上,对于虚假诉讼罪,应当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否取得财产或者牟取到其他非法利益,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当然,如果对虚假诉讼行为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适用其他罪名的,对既遂的认定则应当依据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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