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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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信息与虚假恐怖信息的区分宜注意以下问题:
  1.从编造、故意传播的信息所涉内容进行区分。虚假恐怖信息的内容主要是与恐怖活动有关,具体为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即“行为人编造假的要发生的爆炸、生物化学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泄漏以及使用生化、放射性武器等信息”。而与之不同,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其内容不涉及恐怖活动,而是与社会秩序直接相关,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社会恐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广义上而言,恐怖信息与警情有所交叉,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交叉,比如,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往往就是虚假的警情,如何区分,应当慎重把握。我们认为,由于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已有专门规定,且法定刑更重,故对于虚假恐怖信息不宜再纳入虚假的警情范畴,对其编造、故意传播的应当直接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2.从编造、传播的信息所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区分。无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还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都不会实际危害公共安全,主要是扰乱社会秩序,就此而言,两种信息具有类似之处,这也是两类犯罪规定在同一法条的原因所在。但是,如果细加区分的放在,两种信息可能引发的后果还是略有不同:虚假恐怖信息主要引发群众对公共安全方面的恐慌,担心爆炸、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发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而虚假信息主要引发群众在社会秩序方面的恐慌,担心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会危及社会秩序。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件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3~2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