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证属于身份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身份证件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③)>>正文


 

 

工作证属于身份证件,机动车号牌不属于身份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1.工作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还是居民身份证?这涉及国家机关证件与居民身份证的区分,进而影响到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还是第三款规定的刑罚。本书认为,用途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如果认为国家机关制发的证件就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由于几乎所有的证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发,那么就会得到所有的证件都是国家机关证件的结论,这显然不成立。因此,根据制发的主体难以区分两者。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制发的用于办理公务事项的凭证,如拘留证、逮捕证等,这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为公文书。身份证件虽也是由相关国家机关制发,但主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并进而明确公民在办理私人事项时与相应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在日本刑法中被称为私文书。有些证件兼具公文书和私文书的性质,工作证、持枪证等即是,但这些证件证明身份的用途更大些。毫无疑问,工作证、持枪证能够为办理公务提供便利,但这是证明工作人员身份或者具有持枪资格的附随结果。因而本书认为,工作证属于身份证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二十二条关询问证人的规定也有类似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工作证件”与“证明文件”具有严格的区分,二者证明的内容不同。
  2.关于机动车号牌的性质。机动车号牌是指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号牌一般在机动车辆的特定位置(一般在车的前后两处)悬挂。其号码是机动车的登记编号。本书认为,机动车号牌是关于机动车状况的一种证明。虽能通过号牌查询到机动车所有者的机关身份信息,但号牌本身难以直观地反映出机动车所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因此,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身份证件的观点值得商榷。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件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