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司法解释】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4日,法释〔2003〕8号)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司法实践中,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因此,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行政执法单位本身属于事业编制,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二是同一国家机关中,有一部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他们在依法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方法侵害,侵害人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我们认为,上述人员虽然编制上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其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他们依法执行职务,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并无区别。因此,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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