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正确认定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如果当保管物的委托人、遗忘物的遗忘者、埋藏物的埋藏者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向行为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并且举有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其合法所有时,行为人无视证据,公然加以明确拒绝的,即应认定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二是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主张时,虽承认了其主张并答应交还,但在其后又擅自处理了该财物,致使无法实际交还的,也应认定为属于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三是如果行为人虽有非法侵占的行为,但最终还是退还或者交出了其侵占的财物,则不能视为构成本罪;四是如果行为人在合法所有者明确提出交还主张之前,已经处理了该财物,事后也承认并答应赔偿的,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58~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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