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窃与诈骗交织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492号】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对于以假换真、骗偷兼有“调包”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此类行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假换真属于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罪。认定此类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财物的,是骗还是偷?换言之,对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究竟是偷还是骗?在这类行为中,尽管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欺骗行为只是为秘密窃取打掩护,在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不具有直接和关键意义,暗中调换这一窃取行为才是犯罪目的得逞的关键。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主要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上。如果取得财物是秘密窃取的,即使在盗窃前后实施了一些欺骗手段掩饰其盗窃犯罪,也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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