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法释〔2000〕12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一)充值卡明文密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非法侵入移动公司充值中心修改充值卡数据,并将充值卡明文密码出售的行为属于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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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号】程稚瀚盗窃案——充值卡明文密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一)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二)被告人复制QQ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既遂?如何认定被告人的盗窃数额
1.根据“失控加控制说”的通说标准,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2.按实际财产损失认定盗窃数额,体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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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号】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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