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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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持仿真玩具枪实施抢劫犯罪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张军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总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78-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