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本案中,谷贵成被当场抓获,所盗窃的财物被当场起获并已发还,其并未实际劫取到财物;在抓获过程中,谷贵成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根据《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的规定,谷贵成的行为不属于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情形,不符合抢劫既遂的特征,因此,对谷贵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
——【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同样,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既遂的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必居其一;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未遂。需要注意的是,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如何理解“劫取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对盗窃等行为中的非法占有财物,并不能认定为转化行为中已劫取财物,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本案中,杨飞飞、徐某先盗窃了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电瓶,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虽然已经将电瓶拿走,非法占有了该财物,但是在此后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二人逃离现场时将电瓶遗留在了现场,并未实际劫获财物。另外,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没有达到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为抢劫罪未遂,并依法进行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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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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