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中“暴力”、“其他方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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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中“暴力”、“其他方法”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立即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抢劫犯罪的重要行为特征。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所谓“胁迫”,是指犯罪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犯罪人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如麻醉等。以上方法,都是犯罪人为实施抢劫犯罪,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犯罪手段。本案中,上诉人白雪云、王乐平、王保军等人向被害人谎称订购电脑配件,将被害人骗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对其抢劫犯罪行为不能加以反抗,其行为即属于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行为。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2008年第5期,总第139期)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至于抢劫罪中的所谓“其他方法”,通常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人身采用了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各种能够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丧失抗拒能力的手段。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对被害人使用麻醉药品、灌醉酒等手段,但又不以此为限。总的来说,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
  ……
  ——【第159号】邹代明抢劫案——设置机关将他人禁闭起来以得逞劫财目的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