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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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作相应规定。实践中,对于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认定,需要注意如下因素:
  1.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虐待行为的时间长短同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损害直接相关。对于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往往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相反,短时间的虐待行为,未造成较大伤害的,原则上不认定眯“情节恶劣”。
  2.虐待的手段。不同的虐待手段,对被害人造成损害的程序也会有较大差异。采用凶残的手段对被监护、看护的人实施虐待的,如采用皮带抽打、火烧、开水烫等手段的,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伤害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3.虐待的次数和人数。行为人对同一被监护、看护的人多次实施虐待,或者对多个被监护、看护人实施虐待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行为的后果。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一般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伤害的具体情形和程度会有所不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7~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