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结果加重犯与放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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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结果加重犯与放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虐待罪结果加重犯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明知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其他虐待行为能够满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
  例如.被告人蔡某祥与蔡某易(本案被害人,死亡时14岁)一起生活。因蔡某易患有先天性病毒性心抽,蔡某祥酒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烟头烫、火钩子烙身体、用钳子夹手指、冬天泼冷水等方法对其进行虐待。2004年2月8日夜,蔡某祥发现蔡某易从家中往外走,遂拳击其面部,用木棒殴打其身体。次日晨,蔡某易称腹疼不能行走,被其姑发现后送医院治疗无效,于2004年3月17日21时许死亡。经鉴定,蔡某易生前被他人以钝器致伤物(如拳脚等)伤及腹部,致十二指肠破裂,弥漫性胸、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蔡某易生前十二指肠破裂的伤情程度属重伤。本案中,被告人蔡某祥在家庭生活中长期对所抚养的被害人施加暴力,实施虐待,情节恶劣,即使没有此次行为,此前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而此次暴力行为,远远超出了虐待罪所涵括的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其主观故意已是伤害他人身体,不能再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所涵括。因此,对被害人蔡某祥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分别评价。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罪状各不相同,二罪之间不发生法条竞合关系,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由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一般的虐待行为规定“告诉才处理”,本案行为人在最后一次暴力行为前对被害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尚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而被害人生前未提起告诉,不能以虐待罪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破告人蔡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顺带提及的是,本案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由于被害人蔡某易属于没有告诉能力的儿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蔡某祥的虐待行为应当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2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