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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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一)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的错综规定,而同时符合了数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交叉关系或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发生竞合关系,主要是因法律规定的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上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而该数法条之间并无必然包容或交叉关系的,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是本案审理中的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对此给予了肯定,而二审法院则否定了一审认定结论。我们认为,如上所述,判断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完全不同,并不存在构成要件上的交叉或包容关系: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二是故意内容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三是侵犯客体不同。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四是行为特点不同。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和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的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为一次形成。
  此外,法条竞合关系只能对“同一行为”进行评价时产生。本案中,被告人蔡世祥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一个是长期的虐待行为;一个是最后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以下简称本次行为)。在虐待过程中,蔡世祥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的这一次造成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并不能被虐待行为所包容、评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客观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的本次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完全可以从之前的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应当分别进行评价。综上,本案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二)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如何定罪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如何定罪,涉及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当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将其视为虐待方法之二,认定为虐待罪。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第410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划清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两点:一是故意的内容不同。虐待罪的故意内容,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和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受虐待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又故意对害人加以伤害或者杀害的,那就不仅仅构成了虐待罪,而且构成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二是行为的特点不同。从犯罪形态看,虐待行为属连续犯,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引起被害人致伤、致死的原因,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更不足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一次行为即可构成。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