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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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把握,直接影响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然而,刑法未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其他法律规定也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统一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如何把握?“公民”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有着固定的内涵和外延。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则进一步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作了具体规定,即确定了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公民”如何把握,特别是是否局限于中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还是包括外国公民在内,存在着认识分歧。
  经研究认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主要考虑是:(1)从刑法规范用语的角度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用语是“公民个人信息”,但并未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从刑法用语的角度而言.不应将此处的“公民个人信息”限制为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信息应当同中国公民的信息一样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否则会出现对外籍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旨。从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角度而言,“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基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无论是侵犯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还是我国境内危害行为侵犯境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我国均享有当然的刑事管辖权,没有理由不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看,将大量外籍人、无国籍人个人信息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无疑放纵了犯罪。特别是,对于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既有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的,也有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的,只处罚涉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2.“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如何把握?关于“个人信息”的含义,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实现对公民个人情况的识别,被非法利用时可能对公民个人生活和安宁构成损害和危险的信息。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本人不希望扩散,具有保护价值,一旦扩散,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的信息。其中,有论者也从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之法益的角度认为,个人信息具有个人隐私的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经研究认为,上述关于“个人信息”的不同观点,实际上涉及对“个人信息”的范围把握问题。对此,宜把握两个原则:
  (1)从更为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不宜限制过窄。一方面,不宜将个人信息限定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等同于个人隐私,即便个人信息已经公开,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侵犯的对象,如有关国家机关或者部门为救济、救助或者奖励而公示的公民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不宜将个人信息限定为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个人专属性信息。换言之,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但并非全部。综上,个人信息既包括个人的专属性信息,也包括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
  (2)对个人信息范围的把握,应当充分考虑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作了明确,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上述规定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但为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基础。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目前看来,上述界定仍然较为合理,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能否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两大类,实践中可以据此予以把握相关问题。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90~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