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为目的故意重伤他人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学界存在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使用的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超过了本罪所要求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属于牵连犯,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造成重伤的,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行为人一次性地以故意伤害或故意重伤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种手段行为既受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评价,又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评价,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行为人一贯地以普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一次属于故意重伤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司法信箱】
问题:赵某经常打牌,其妻子多次劝阻,赵某依旧不改,赵妻于是向赵某提出离婚,赵某不同意,为了达到不让妻了与其离婚的目的,趁妻子不注意时,将妻子的鼻子咬掉。对此案我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赵某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上存在有故意,即故意咬掉其妻子的鼻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使妻子外鼻缺损,这种情形属于重伤中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中的一种行为;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赵某的行为具备了故意伤害罪成立的四个要件,应定为故意伤害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赵某是故意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妻了的鼻子咬掉,为了达到不让妻子与其离婚的目的,此行为是禁止对方与自己离婚,即侵犯了对方的婚姻自由权利(离婚自由权),又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健康权),故应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客体既有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也有他人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因此在对有关案件定性时,应当注意掌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虽然是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目的,但属故意重伤他人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人民司法》2003年第12期(总第4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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