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故意杀人案件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1)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侵害对象特定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或者没有强烈社会反响的,可以依法从宽判处。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从宽判处应当特别慎重。
(2)要特别重视对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民事调解工作。一、二审法院要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在一审达成调解协议。一审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仍然要做更多更细致的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始终,避免因民事部分没有妥善处理而影响量刑。对于依法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要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对于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依法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也不能因为被害方不接受赔偿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而判处被告人死刑。对于因具有赔偿等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明裁判理由(如被告人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获得被害方谅解等),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3)要注意依法保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要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判处被告人死刑而该赔的不赔。对于那些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而得不到赔偿的,要通过国家救助制度,解决被害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促进社会和谐。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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