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清自杀与“逼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行为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自杀是自已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自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况的自杀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在客观上实施了某些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虐待等,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可以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依法予以处罚。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有杀人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者采取暴力、威吓等卑劣手段逼人自杀,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借刀杀人”,即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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