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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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金融诈骗犯罪的8个罪名都有自己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区别对待。为此,《金融犯罪纪要》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资金流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金融犯罪纪要>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中规定:“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强调,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不具备贷款的条件,但确实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但在案发前偿还贷款的,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处理;案发前虽然没有偿还,但行为人没有抽逃、隐匿、转移、挥霍资金的行为,或者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因经营风险造成不能归还的,也不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这一规定不仅对认定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适用,对认定其他金融犯罪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181页。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在本案中,被告人郭建升身为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交的财务报表对部分数字的申报有推算和虚假成分,尽管不影响其代表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的效力,且此项贷款业务已由有关单位提供经银行确认为真实、有效的担保保证。但是其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可以认定归属于贷款诈骗的“其他方法”的。但是该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还必须进一步借助其他的行为事实来证明郭建升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综合本案中贷款的使用、不能归还贷款的原因以及郭建升对偿还贷款的主观态度等事实来分析,并不能证实郭建升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之中以及取得贷款之后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具体来说,郭建升最终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分别以现金形式或者以所购房产用作贷款抵押等方式用于了企业经营活动,而并非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及挥霍;贷款未能如其归还,确因郭建升等人对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致,但该公司始终表示将尽快归还贷款本息,且担保单位亦未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进行申请贷款,能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根据《纪要》的上述精神,分析本案中对郭建升行为的不同定性,检察院主张郭建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构成贷款诈骗罪,显然是未能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刑事违法行为)与贷款诈欺(民事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界限,而法院认定郭建升因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则准确地把握了两者主观方面的界限。
  ……
  ——【第88号】郭建升被控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