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掩护走私与暴力、威胁抗拒缉私行为的重合


首页>>司法实务>>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②)>>正文


 

 

武装掩护走私与暴力、威胁抗拒缉私行为的重合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并非泾渭分明、二者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即利用掩护走私的武装来抗拒缉私,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武装掩护走私被缉私人员发现后,当场以携带的武器对缉私人员施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15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以武装掩护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第一,武装掩护的走私犯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动用武装,武装掩护的走私犯罪只要行为人武装掩护走私就已经构成,不因为后来使用掩护走私的武装抗拒缉私而影响犯罪的构成;第二,将利用掩护走私的武装抗拒缉私作为妨害公务罪的构成事实不违背禁止重复评武装掩护与抗拒缉私是两个行为,二者只有时间上的延续性,而没有行为上的连续性,抗拒缉私行为不是武装掩护走私的构成事实,在妨害公务罪中是对其第一次做否定性评价。所需注意的是抗拒缉私在充当定罪情节后,不可再作为武装掩护走私的加重或从重情节
  ——南英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56~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