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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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我国境内任何地方倾卸固体废物的行为;堆放是指将境外的固体废物任意堆存在我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不再取回的活动。我国《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相同点是主体相同,无论是单位还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犯罪主体。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不同点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境外废物进境的海关监管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2)犯罪对象不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固体废物,还包括液态和气态废物,既包括禁止进口的废物,也包括限制进口的废物;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固体废物,且是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客观特征不同。走私废物罪的客观特征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侧重点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客观特征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侧重点是在我国境内非法处置。(4)故意的内容不同。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运输进境的废物是国家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监管或釆取欺骗的手段而取得批准运输进境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为之。(5)在通常情况下,走私废物罪属于结果犯,亦即有严重情节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方构成犯罪(《解释》新增加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亦可构成犯罪);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行为犯。
  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应当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前者逃避海关监管,构成了走私废物罪;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人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既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又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走私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以上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人将其非法入境,就已经构成走私废物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将其处置,以及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应该属于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情节。理由是:走私废物罪的对象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对象仅指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应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非法处置的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种情形只构成走私废物罪,因为行为人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废物罪,行为人对废物的处置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至于非法处置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应属于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情节,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其进行走私就是为了把我国当作“垃圾处理场”,就是为了把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在我国境内非法倾倒、堆放、处置的,则说明其走私行为与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牵连犯论处,从一重处。
  第三种情形是行为人持有批文,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口入境,该进口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将废物运输进境后违反国家规定处置的,则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南英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45~2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