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不能归案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多数人意见是:如果能够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且能查明单位走私犯罪的案件事实的,应对犯罪单位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因为被告单位及其财产毕竟还存在。少数人观点认为,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终止诉讼,理由是与犯罪行为有关系的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不能归案,必定无法查明案情,诉讼在客观上无法进行下去。《走私案件意见》采纳多数人观点,指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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