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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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就应对单位认定自首;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部分责任人员,不得以自首论。第二种观点认为,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认定自首,但可以依照《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走私案件意见》基本上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只要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就应对单位认定自首;单位被认定自首后,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部分责任人员,不得以自首论。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