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掺入罂粟壳等少量毒品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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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掺入罂粟壳等少量毒品行为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吸引顾客,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欺骗手段,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餐饮加工过程中加入罂粟壳,以达到使他人上瘾后形成依赖而多销的目的,如何定性?
   这类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主观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谋取与毒品本身价值相称的对价,因此不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如果符合入罪标准要求,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军、胡云腾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