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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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从事校车或者客运业务。对于校车业务,实务中把握应无问题。而客运系“旅客运输”的简称,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轮船、飞机为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由于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限于在道路上从事客运业务,故仅适用于以机动车为运输工具的道路客运业务。
  2.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宜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限制为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适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再作斟酌,但应高于20%)。
  3.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夯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宜将“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设定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适当标准(具体标准可以再作斟酌,但应适当高于50%)。①
  ——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130页。
① 当然,如果《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为有序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应修改,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具体认定则应该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