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管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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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今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3号)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第84号】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