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直接损失”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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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直接损失”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
  《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了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这就涉及到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问题。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解释》第4条规定,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这种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包括设备损坏本身的损失,还包括因设备损坏导致的电量损失,之所以将因设备损坏导致的电量损失也纳入到直接损失的范畴,在于电力发、供、用是同时进行的,破坏电力设备或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导致停电的,必然直接造成电量的减少,减少的电量折合成金额即经济损失的数额。另外,出于平等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利益考虑,《解释》明确规定将用户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也纳入计算范围。例如,破坏电力设备造成钢铁厂火炉铁水凝结的,钢铁厂为修理火炉及处理铁水而发生的费用,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李洪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