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8月15日,法释〔200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解释》规定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情况下并不仅仅是单纯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以盗窃电力设备为目的,但其采取的手段、行为方式同时又破坏了电力设备。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容易出现不同认识,因此《解释》第3条明确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等犯罪的界线,即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的处罚原则。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是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形主要是盗窃电力设备,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但其盗窃的电力设备价值较低,盗窃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的,此时,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二是盗窃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前一种情形不同,这种情形下盗窃电力设备,盗窃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构成盗窃罪,同时该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此时,应当按照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即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下,既可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可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虽然一般情况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量刑似乎比盗窃罪要重,但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盗窃的电力设备非常贵重,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比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要重的情况。
三是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罚。
与前两种情形都不同,这种情形下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罪标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标准,不构成盗窃罪,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处理。
——李洪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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